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
一、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
公司於111年8月9日董事會通過設置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於111年11月8日修訂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涵蓋環境永續、社會公益、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工作小組。預定於112年上半年度董事會提報「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審議後上傳公司網站相關資訊。
遵循《ESG 政策》的願景與使命,達航科技以「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為管理平台, 呼應全球永續發展趨勢與公司成長需求,以具體行動落實永續思維,為利害關係人持續創造價值。
「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由董事長翁榮隨擔任召集人、與董事、獨立董事共同檢視攸關公司營運的ESG 議題,訂定中長期發展方向與目標,合力擘畫鏈結公司核心優勢的永續發展目標推動藍圖,每季由「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主席向董事會報告ESG 執行成果及未來工作計畫,由董事會督導公司永續發展進程。
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
翁榮隨董事長、梁江蔚獨立董事、蕭長榮董事、稻見和明董事、陳柏棋總經理共計五人。由翁榮隨董事長擔任召集人,公司治理委及風險管理由蕭長榮董事督導、環境永續委由梁江蔚獨立董事督導、社會公益委由稻見和明董事督導、總幹事委由陳柏棋總經理負責。
成員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翁榮隨 董事長 | 具有會計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且為取得會計師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歷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兼任董事、本公司董事。 目前擔任本公司董事長,兼任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獨董、合機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獨董、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獨董及韶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鴻圻國際(股 )公司 代表人:稻見和明董事 |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歷任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及達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目前擔任本公司董事之法人代表人,兼任大船企業日本株式會社取締役。稻見和明先生於本公司代理產品時代開始即與日本廠商及台灣客戶間建立起深厚的關係,其精通中文與日文,深獲本公司在台灣及日本市場之客戶信賴。 |
蕭長榮 董事 | 具有商務、財務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及為取得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歷任中華票券金融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稽核。蕭長榮先生過去係負責法遵 部門的工作,除具備金融業務之長才外,在風險控管與法令遵循方面亦具有相當專業之經驗。 目前擔任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梁江蔚 獨立董事 | 具有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歷任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經理、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及總經理、亞泰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及總經理。梁江蔚先生係工科背景出身,早期負責中信集團從事鑽孔機、繞線機、壓合機等設備代理銷售,離開中信集團後從事影像組成、線性感測模組等科技行業,並精通英日文,與日系客戶關係良好,對本公司在產業拓廣及日系客戶的業務開發有相當助益。目前擔任怡豐 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陳柏棋 總經理 | 歷任公司業務、日本大船管理代表、公司業務主管,現擔任本公司總經理、韓國分公司負責人、子公司日本大船監察人,精通日文,於產業界深耕20多年,與董事長各司其職,於市場業務開展、企業永續經營著力甚深。 |
三、年度工作重點及運作情形
永續發展委員會主要負責監督公司 永續發展與推動指導。環境永續之環境管理、溫室氣體盤查、環境保護等;公司治理之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運作、利害關係人權益、資訊透明度等;社會公司之人權公約遵循、性別平等、員工福利、教育推廣等;風險管理之風險治理與文化、風險辨識與胃納、風險政策與程序等 。委員會於 111 年共召開 2 次會議,委員平均出席率為 100% 。111年度並無特殊狀況。本公司 永續發展 委員會與 內部人員 溝通狀況良 好。詳細資訊可參考達航科技 111 年度年報。
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訂定依據及宗旨)
為落實本公司及子公司經營,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之目標,在公司治理、環境永續、社會公益、與風險管理等面向具體實踐,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第7條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7條規定,訂定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會之職權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三條(組成)
一、 本會由董事會決議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並應有獨立董事參與,由委員互推遴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二、 董事加入本會之任期,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為董事會決議之日起,至董事任期屆滿、董事辭任本會或董事之職務、或董事會另行決議以代替原董事為本會成員之日止。
三、 本會下設總幹事一名,統籌委員會決議事項,並分設公司治理、環境永續、社會公益與風險管理等個工作小組,與各工作小組共同負責具體推動計畫之規劃與執行,各小組分別設組長一人,其人選由召集人指派之。
第四條(職掌)
本會主要職掌如下:
一、 永續發展年度計畫及策略方向之訂定。
二、 永續發展專案及活動計畫之訂定。
三、 永續發展年度計畫、策略方向、專案及活動計畫執行成效之追蹤與檢討。
四、 其他永續發展相關事項之決定。
第五條(集會及運作方式)
一、 本會宜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會委員以親自到場或視訊方式參加會議 。
二、 本會得請本公司或子公司相關經理人、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並得視需要邀集前述人員列席。
三、 本會召開時,各小組應就前條各款有關議案或本會指示事項擬具方案,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之委員隨時查考
四、 本會決議或討論通過之事項應作成紀錄,本會決議或討論通過之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各小組執行辦理。
五、 本會會務之進行、紀錄之管理及有關議決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及績效之檢視,由總幹事負責統籌呈報召集人檢視。
六、 本會應就永續發展政策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召集人每年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成果及未來工作計畫,由董事會督導公司永續發展進程。
第六條 (召集人及召集程序)
本會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本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於必要時並得指定其他非本會成員之董事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本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本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議程之訂定)
本會議程由召集人訂定之,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本會討論。
第八條(決議、議事錄及報告)
本會為決議時,除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本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送各委員。議事錄應紀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或方法、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結果,於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本會為決議時應先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其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於議事錄載明。本委員會應於會議日期後之合理時段內,向董事會報告會議情形。
第九條(審議之迴避)
本會成員於會議事項涉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損害本公司或子公司利益之虞時,應迴避之。
第十條(專家之聘任)
本會得經決議委任專業人員,就本組織規程第四條有關之事項提供諮詢,其所生之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第十一條(委員之義務)
本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本組織規程所訂之職責,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議案交由董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委員會之授權)
經本會決議之事項,其相關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會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本會為書面或口頭報告,必要時於下一次會議提報本會追認或報告。
第十三條(工作小組之任務執行)
本會工作小組應負責永續報告書之編纂及審定,並負責永續發展評鑑相關事宜。
工作內容如下:
一、 公司治理:研擬規劃適當公司制度及組織架構以維護股東權益及平等對待股東、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提升資訊透明度,推動永續發展。
二、 環境永續:在環保及節能上 建立具體目標與作法 ,積極推動、共營永續生活的環境,並負責環境相關政策之編纂與修訂。
三、 社會公益:投入社會公益各項重要議題,如學術教育、社會參與、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等,從各個面向落實社會關懷,並發揮關鍵關鍵影響力。
四、 風險管理:考量公司規模、業務特性、風險性質與營運活動,建置完善的風險治理與管理架構,透過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及高階管理階層的參與,推動由上而下的風險管理文化,提供全體員工風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等方式,將風險管理意識融入至日常決策及營運活動中,形塑全方位的企業風險管理文化。使風險管理與公司之策略、目標產生連結,定調公司重大風險項目提升風險辨識結果之全面性、前瞻性與完整性,並向下宣導及展開對應之風險控管與因應,以合理確保公司策略目標之達成。
第十四條(施行及修訂)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本規程制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第一條 為協助本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爰共同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
本公司參照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訂定公司本身之永續發展實務守則,以管理其對經濟、環境及社會風險與影響。
第二條 本守則以本公司為適用對象,其範圍包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之整體營運活動。
本守則鼓勵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永續發展 ,以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 永續發展 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三條 本公司推動永續發展 ,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本公司應依重大性原則,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政策或策略。
第四條 本公司對於永續發展之實踐,宜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永續發展資訊揭露。
第五條 本公司應考量國內外永續發展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及其集團企業整體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訂定 永續發展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提股東會報告。股東提出涉及永續發展 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第六條 本公司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 ,建置有效之治理架構及相關道德標準,以健全公司治理。
第七條 本公司之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永續發展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永續發展 政策之落實。本公司之董事會於公司推動 永續發展 時,宜充分考量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永續發展 使命或願景,制定 永續發展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將永續發展 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 永續發展 之具體推動計畫。
三、確保永續發展 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本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應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第八條 本公司宜定期舉辦 推動永續發展 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為健全 永續發展 之管理,宜 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且 設置推動 永續發展 之專(兼)職單位,負責 永續發展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宜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合組織策略目標及利害關係人利益。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永續發展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第十條 本公司應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並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 永續發展 議題。
第十一條 本公司應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十二條 本公司宜致力於提升 能源使用 效率 及 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十三條 本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第十四條 本公司宜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擬訂、推動 及維護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本公司宜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十六條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本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本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
地;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
第十七條 本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取相關之因應措施。本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
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輸入 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本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第十八條 本 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及禁止歧視等權利。
本公司為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應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其包括:
一、提出企業之人權政策或聲明。
二、評估 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並訂定相應之處理程序。
三、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四、涉及人權侵害時,應揭露對所涉利害關係人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其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本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申訴過程之平等、透 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應。
第十九條 本 公司應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二十條 本 公司宜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本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二十一條 本 公司宜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本公司應訂定及實施合理員工福利措施(包括薪酬、休假及其他福利等),並將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於員工薪酬,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應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本公司應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本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 公司對其產品或服務所面對之客戶或消費者,宜以公平合理之方式對待, 其方式包括訂約公平誠信、注意與忠實義務、廣告招攬真實、商品或服務適合度、告知與揭露、酬金與業績衡平、申訴保障、業務人員專業性等原則,並訂定相關執行策略及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 公司應對產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其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流程,應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 公司應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本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顧客健康與安全、客戶隱私、行銷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 則,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 公司宜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費者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本公司宜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公平、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宜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本公司宜訂定供應商管理政策,要求供應商在環保、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人權等議題遵循相關規範,於商業往來之前,宜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
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應評估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 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本公司宜經由股權投資、商業活動、捐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益專業服務等,將資源投入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或環境問題之組織,或參與社區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善公益團體及政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訊公開,並應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發展 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本公司揭露
永續發展 之相關資訊如下: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 永續發展 之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響。
三、公司為永續發展 所擬定之履行目標、措施及實施績效。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資訊之揭露。
六、其他永續發展 相關資訊。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編製 永續 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推動 永續發展 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
其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 永續發展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二、主要 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 永續發展 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永續發展制度,以提升推動永續發展成效。
第三十一條 本 守則 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守則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 守則 制定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五日。